氣泡酒添加物問題多
1、3件樣品自標示中,發現違規使用苯甲酸鈉作為防腐劑
一般酒類多未添加防腐劑,但即飲氣泡酒由於酒精濃度低,難以達到抑菌效果,加上添加果汁調味,易孳生細菌,高糖分的酒類,酒精濃度至少要在15%以上,才能達到抑制微生物生長的效果。市售即飲氣泡酒酒精濃度低、糖分又高,裝瓶的過程一有不慎,很容易滋生微生物(尤其是酵母菌),可能導致變質甚至發生氣爆,部分商品因而添加防腐劑。
此外,業者為了呈現酷炫的形象,以添加色素的方式吸引年輕人購買,在飲用的同時,也將這些化學添加物通通喝下肚,增加身體的負荷。
根據「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第六條規定,酒中添加物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的規定;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規範中,可用於酒的防腐劑只有己二烯酸、己二烯酸鉀、己二烯酸鈉、己二烯酸鈣,苯甲酸鈉並非允許的添加物。
但從商品標示中卻發現,「NITE熱火(櫻桃口味調酒)」、「百家得冰銳(蘭姆雞尾酒-柳橙味)」、「酷思樂(可樂走路)」3項商品添加色素,且皆違規使用苯甲酸鈉作為防腐劑。 苯甲酸鈉的毒性較己二烯酸高,使用在其他食品中的允許用量也較己二烯酸來得低,業者違法添加苯甲酸鈉,酒品安全堪慮。
2、在3件樣品自標示上,得知添加法定人工色素
另外,「NITE熱火(櫻桃口味調酒)」、「百家得冰銳(蘭姆雞尾酒-柳橙味)」、「酷思樂(可樂走路)」3項商品,雖添加法定人工色素,卻不代表對身體毫無影響。如「NITE熱火(櫻桃口味調酒)」、「百家得冰銳(蘭姆雞尾酒-柳橙味)」所添加的黃色4號,有引起過敏反應的可能,美國政府已規定業者須在商品上特別標示。
警語標示未有嚴謹規範
即飲氣泡酒以繽紛、酷炫的包裝營造年輕的形象,常常讓消費者乍看之下分不清是酒還是飲料,許多未成年人可能因而誤飲。目前市售即飲氣泡酒的酒精濃度多為3~5%,與啤酒的酒精濃度相當,但喝起來就像果汁一樣香香甜甜,容易在不知不覺中愈喝愈多。
而警語通常是消費者在誤飲或過度飲酒前的最後一道提醒。在此次調查中,14種品牌的警語標示雖然都符合現行法規,卻仍有許多問題存在:
1.警語面積過小
依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酒的警語標示「應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除此之外,對警語的面積、字體大小、印製位置則無進一步規範。
在調查的14項酒品中,警語的面積僅介於0.32~2.64平方公分,且字體大小、顏色與內容物標示相比,並不明顯突出,難以達到警示的效果。
建議警語準則的訂定,不應只考量警語的面積(絕對大小),也應考慮酒瓶整體面積與警語間的比例(相對大小)。因為前者僅能確保警語標示清晰可見,而後者卻能決定目光焦點所在,消費者才可能在拿起商品的第一時間注意到警語標示。
2.警語位置不明顯
酒類商品的包裝多為圓柱型,最大面積處幾乎包含全部瓶身,警語標示的位置無嚴謹規範,在本次調查的樣品中,半數商品的正面瓶身都不見警語或「酒」的相關字樣。擺在便利商店的飲料櫃中,若沒有翻轉瓶身細看,很可能被誤認為一般的碳酸飲料;若在夜店或其他光線不明之處,更難以事先發覺自己喝的是酒還是一般飲料。
警語標示最顯著的位置應在商標的正下方,因為業者必然將商標印製在商品包裝上最明顯的位置,因此若將警語放置其正下方,消費者在辨識商標的同時,注意到警語的機會自然大為增加。但在本次調查中,只有「思美洛(ICE)」將警語放置於商標的正下方,其他樣品的警語,多置於酒瓶的側面或背面,警示效果不佳。
3.警語內容無警示作用
目前酒品的警語標示要達到引人注意本意,除需改善呈現方式外,還需調整警語的內容。現行「酒類標示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警語內容如「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未成年請勿飲酒」等,只是傳遞一個既有的法令規範而已,根本稱不上是「警語」;而「飲酒過量,有礙健康」、「飲酒過量,害人害已」等不痛不癢的標語,也很難引起消費者的戒心。
因此建議警語內容最好加入威脅性、傷害性,如參考菸類警語標示規範中的「吸菸能導致肺癌、心臟血管疾病及肺氣腫」、「孕婦吸菸易導致胎兒早產及體重不足」,或董氏基金會的戒菸標語「拒絕吸菸、遠離疝氣」等,將過度飲酒的傷害具體列出,才能有效喚醒消費者的健康意識。
酒精濃度低不代表危險低
市售即飲氣泡酒鎖定的顧客多為年輕族群,而青少年也將喝即飲氣泡酒視為一種流行。新奇的口味,也可能吸引原本對酒精不感興趣的青少年,開始嘗試這種喝起來像果汁的酒,而在不知不覺中踏出了喝酒的第一步。
其實酒癮的養成與酒精濃度的高低無關,濃度低並不代表危害小,重要的是量與時間。長期喝酒將導致身體對酒精的耐受性提高、不容易醉,自然容易愈喝愈多,因此愈年輕就開始有飲酒的習慣,以後愈有可能產生酒精依賴行為,消費者應將氣泡酒視為酒類飲料而非一般飲料,小心且適量的飲用。
此外,消基會的調查發現,在一些賣場中(便利商店),業者有將含有酒精的即飲氣泡酒,與碳酸飲料或一般飲料一起擺放在飲料櫃中銷售,由於擺放位置緊鄰一起,包裝外觀俱都相似,消費者難以區別,在不經意之間,消費者不無誤拿的可能,消基會對於這種混同擺放方式,認為亦應改進。
消基會建議
為了避免氣泡酒飲料造成不良影響,提醒業者應強化警語的標示方式與內容;通路商則應嚴格把關,不可將氣泡酒與一般飲料放在同一貨架,且應以顯著方式讓消費者得知此區販售的為酒類商品。商店門市人員若將酒販售給未滿18歲的青少年,則會觸犯「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依法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BOX:只管菸品警語嚴 「酒」~就隨他去吧!
根據衛生署公告,菸品的警語標示需符合以下規定:
1.黑色或深色中文5號字體直接印於菸品容器最大表面積;
2.應印在淺底色,加黑色或深色框之區域內;
3.整個警語加框之區域,長寬各不得小於2公分,且總面積不得小於10平方公分;
4.框內除警語外,不得再印其他文字或圖示。相較之下,酒類的警語標示卻只有「應置於明顯處」及「顏色需對比」兩項規定,顯然過於輕忽。
事實上酒品警語應該要比煙品警語更為明顯,因為酒瓶面積通常比煙外包裝面積大,有充分的空間可以標示警語;再者,在短時間內酒的危害比煙大,可能造成酒醉、情緒不穩、酒醉駕車等立即的風險。因此,政府相關單位應提高酒類警語標示的標準,才能補救長期以來空轉的警語規範,為消費者的健康嚴加把關。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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