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管理Q & A

  
日期: 2006-01-09    
Q1:老闆一定要提供員工健康檢查嗎?

A1: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實施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 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實施特別項目之健康檢查。

Q2:什麼是勞工體格健康檢查?有什麼用?

A2:係指於僱用勞工從事新工作時,為識別其工作適性之健康檢查;也就是所謂的新進人員健康檢查。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的目的是希望能達到『適工適職』,一方面可以避免某些身心不適之勞工從事特定危險性之工作,更可保障雇主避免日後之勞資糾紛。

Q3:什麼是勞工定期健康檢查?有什麼用?

A3:勞工定期健康檢查,係指勞工在工作期間,依其從事之作業內容實施必要項目、定期之健康檢查。可以使員工充分瞭解其健康狀況,早期診斷、早期治療,發揮最高之產能。亦可早期監控職業傷病的發生,避免雇主員工生命財產的更大損失。

Q4:勞工健康檢查的費用,一定要由老闆出嗎?

A4: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勞工健康檢查費用應由雇主負擔。有關特殊危害作業勞工健康檢查檢查費用,自民國八十七年起,雇主可向勞保局申請該項費用,經勞保局核可後,特殊危害作業勞工健康檢查可透過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方式實施(詳細申請手續請洽勞保局)。關於勞工體格檢查,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無明文規定。

Q5:勞工可拒絕作健康檢查嗎?

A5:不可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勞工有接受體格檢查及定期健康檢查之義務,違者處新台幣三仟元以下之罰鍰。

Q6:哪些醫院可以作勞工健康檢查?

A6:必須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和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合格名單可上勞委會網站( http://intra.cla.gov.tw/webcla/insman.nsf)查詢,或洽詢各地勞工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

Q7: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需要保存嗎?

A7:依勞工安全衛生法,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均應至少    保存十年。

Q8:健康檢查後,要向勞工局或衛生局報告嗎?

A8: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應填具格式八之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報請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Q9:事業單位僱用多少員工需設立醫務室?需報備嗎?

A9: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者,並依僱用勞工人數多寡之規定聘請醫師及護士。事業單位設置醫務室需填具醫療衛生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書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衛生主管機關報備,變更時亦同。

Q10:事業單位需設立多少位急救人員?

A10: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每一班次應至少一人、勞工人     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再設置一人。

 註: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職業衛生相關法規之罰則

1.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實施體格檢查;對於在職勞工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實施特別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罰則 -違反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2.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健康檢查紀錄應予保存,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罰則 -違反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3.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勞工對於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罰則 -違反者處新台幣三仟元以下之罰鍰。 
4.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規定,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 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以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罰則 -違反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5.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罰則 -違反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6.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 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罰則 -違反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7.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
    罰則 -違反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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