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問題Q&A

最近到新公司報到,主管告知公司是採責任制,超時工作並沒有另外發給加班費。但我發現最近工作量越來越重,經常晚上10時才下班,每天工作超過12小時,請問僱主以責任制為由規避加班費是否違法?

答:
以現行《勞基法》來說,責任制並不違法,但法令有限制特定的行業和職務才可排除工作時間、加班、休假等限制。主要可採責任制的工作包括,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或間歇性工作和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勞資須簽書面協定
勞委會近年已陸續公告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建築師事務所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電視發射站或轉播站工作人員等特殊工作,即使加班僱主也不用給予加班費。但前提是符合這些條件的勞資雙方必須先簽訂書面協定,並報請工作所在地勞工局許可。
不少自稱採責任制的企業未完成上述法定程序,依法勞工仍可要求加班費,每天加班前2小時可加領1.33倍薪資,第3、4小時可領1.66倍薪資,每天工作以12小時為限。
記者陳嘉恩
權益諮詢:可洽勞委會0800-211-459                                        申訴管道:各縣市府勞工行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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